在《理论前沿》2001年第2期上撰文认为,审判独立原则的重要功能是确保法制的统一与有效运行,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。因此,确立审判独立原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。但就目前情况而言,审判独立这项法治原则尚未从根本上得以确立,制约审判独立的因素还不少。为此,针对目前法官素质现状,改革审委会的设立体制,审委会成员应当直接开庭审理重大疑难案件,特别是一审案件。如果审委会成员不参加开庭审理,就无权决定案件的判决。同时,成立专门审判委员会,由各个审判领域的资深法官参加专门审判委员会的工作;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要有标准,不能任意确定,同时,重大、疑难等案件,必须在审前确定。